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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会见 介绍

律师会见 《律师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,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不被监听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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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长:刑事辩护、刑事申诉、刑事合规、刑民交叉业务;民商事重大复杂及疑难争议解决、再审抗诉业务;公司法与股权、金融与银行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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